平湖市独山港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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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独山港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政办发〔2018〕7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独山 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搬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独山港镇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对补偿安置对象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独山港镇人民政府是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村经济合作社是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四)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和补偿安置对象应当就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责任主体予以见证确认。
二、搬迁管理和认定依据
(一)被补偿安置的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以“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件”或者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依据。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政发(2018)70号)有关条款释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补偿安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屋评估情况应在房屋协议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独山港镇和有关村级组织及接受委托的搬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项目审核组,对被搬迁户家庭居住状况、搬迁面积、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协议搬迁补偿评估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房屋补偿安置依据是补偿安置对象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性质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和被搬迁户的家庭在册常住户口人数。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三种方式,被搬迁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产权调换政策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根据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用以可以调换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提供套式公寓房(以下简称公寓房)与补偿安置对象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地点为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及镇域内其他安置点。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分为85、105、125平方米三种房型,具体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保底安置面积。补偿安置对象可用于产权调换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以下标准且无其他住房的实行保底面积安置。
1人户的保底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
2-3人户的保底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4人及以上户的保底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
2.每户调换套数
(1)1人1套。
(1)2-3人,不超过2套。
(2)4 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3套。
3.房屋价格标准
被补偿安置的房屋补偿价格与安置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和优惠价四种。
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造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
平均建造成本价是指小区内的住房(含地下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所需的建设费用。
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启动通知书》发布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日)的评估比准价格。
优惠价是指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确定。
房屋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市场评估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公布。
4.房屋价格结算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算。
(2)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保底面积内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建造成本价结算。
(3)因安置房型原因使其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总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
(4)因安置房型原因,1人户在保底面积外可再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
(5)汽车位计价。每套公寓房配置汽车位1个,每户至少购买1个汽车位,地面汽车位按30000元/个、地下汽车位按50000元/个收取。
5.安置用房层次差价系数:
小高层、高层以中心楼层(偶数为中心两层)价格为中心价,每层增加20元/㎡,向下每层减少20元/㎡。
6.相关优惠措施
公寓房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
(二)货币安置政策
货币安置是指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根据安置区房屋的平均建造成本价与安置区域市场价补差提供资金补偿,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安置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补偿安置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需提供本户拥有其他合法住宅相关手续。
2.被补偿安置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成本价格和参照市场价补差确定。
3.被补偿安置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全部实行货币安置,以及部分产权调换后的合法效住宅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货币安置部分给予1000元/㎡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的一个月内,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补偿款项。
(三)特殊类型安置政策
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目前无住房的,可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面积为1人户85㎡、2人户105㎡、3人及上户125㎡、以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可选择1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其余面积作货币补偿结算。
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户口迁入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时间满三年双方均未再婚或离婚时间满一年户口所在方已再婚的,只限户口迁入方本人予以照顾安置,经申请同意可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安置85㎡公寓房1套,安置价格其中65㎡为成本价,10㎡为优惠价,10㎡为市场价。
四、评估作价办法
(一)原有合法有效住宅按照重置价标准进行评估,房屋搬迁补偿评估重置价标准随市政府指导价调整而调整。
(二)被搬迁户房屋经补偿后,其残值归实施搬迁主体所有,被搬迁户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原房屋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卸,则由实施搬迁主体扣除被搬迁户相应的补偿。
(三)被补偿安置房屋内开办工商企业并依法登记,有纳税凭证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偿。
被补偿安置的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农业生产用房和村集体用房的,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安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有关部门在审批件中注明“到期自行拆除”或者“两违”整治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3、修缮过的翻新房屋,按原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助、奖励等
(一)搬迁搬家费。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第二、第三层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两次结算。
(二)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后6个月,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每月8元/㎡支付临时过渡费。户月过渡费少于1000元的户按1000元/月计发;过渡期限超过4年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领取部分现房的,自领取部分现房的第七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无原房的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搬迁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通知规定搬迁期限内与实施搬迁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
2.提前腾房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通知规定搬迁期限内腾房交房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60元/㎡的奖励。
3.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搬迁户,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5元/㎡的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独山港镇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 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2.本办法公布后,已签约腾房选择公寓房期房安置的户 过渡费随本办法调整。
3.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搬迁区块的遗留户按照原政策 执行。
4.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独山港镇原政策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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