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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发布日期:2023-11-20 浏览量:17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在城市买房,导致乡下的房屋存在大量闲置问题,因此,有人会把自己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人或者外地人,那么问题来了,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买卖呢?近日,大众网·海报新闻通过采访得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记者了解到,2006年5月,王庆向张超借了3万块钱,并给张超打了借条,借条写明:“如不在2007年5月还款,自愿将房屋抵押给张超。”2009年8月,由于王庆一直没有将欠款还给张超,因此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且张超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支付了近70%的购房款,并在与王庆签订契约后,张超时不时地便会从城里搬到农村来居住一段时间。然而,近10年过去了,王庆突然找到张超说:自己现在已经将钱全部还给了张超,因此张超应该将房屋返还给自己,张超一听,当即便回绝了王庆,临走时,王庆便信誓旦旦地说道:我的房子,我迟早要回来,既然跟你说不明白,那咱们法院见。

张超还是有些不放心,于是找到洞見·律師想问个究竟。张超说道:王庆早就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并且也收了自己近70%的房款,剩下的房款一直没给,那也是因为王庆这几年为了躲债,在外居无定所,一直没有联系上他导致的,再说了,自己在这房子里已经住了近10年了,合同也签了,他哪能说要回就要回啊。

洞見·律師在了解了来龙去脉之后却给出了这样的答案:讼争房屋所涉土地的权属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而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故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张超未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亦无权买卖宅基地。因此,王庆与张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虽然张超一时间无法接受,但事实就是如此。

最后洞見·律師提醒大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农村房屋慎重购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房屋的行为或被认定无效,因此产生的损失将难以获得弥补,如若向卖方主张损失赔偿也因自身未尽到妥善核验义务而存在一定过错,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文章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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